关于继续做好人才援藏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7]48号
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十一五”测绘人才工作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十一五”期间继续实施人才援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援藏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对下达的援藏任务务必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二、要把德才兼备的人员选派到西藏去工作、去锻炼,将人才援藏工作与干部培养锻炼有机结合,把人才援藏作为培养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的重要手段。
三、援藏人选原则上由局所属各单位推荐,经局人事司审核后报局党组审定(人事司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从国家测绘局机关公务员或局所属各单位的后备干部中提出建议人选)。选派的人员除符合西藏自治区测绘局提出的具体要求外,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
1.年龄在45岁以下;
2.身体条件适合在西藏地区工作;
3.在本单位属于业务骨干,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4.公务员应符合进藏拟任职务的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援藏人员在援藏期间保留原单位的住房、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由西藏自治区测绘局按照同类人员的标准发放高原补贴,国家测绘局每月向每人发放一定额度的生活和通讯补贴。援藏人员在原单位的奖金由派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原则是不减少援藏人员的收入。
五、援藏人员原则上在西藏工作2年,结束在藏工作返回到内地后,可享受90天的假期。在西藏工作期间,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往返路费和路途补助由西藏自治区测绘局承担。对于不休假的援藏人员,可由西藏自治区测绘局为其配偶报销一次到西藏探亲的往返路费和路途补助。
六、援藏人员派出单位要切实关心援藏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对于家庭生活存在困难的要尽量协助解决,在单位配售住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要优先考虑援藏人员。派出单位要为援藏人员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西藏自治区测绘局要主动创造条件,为援藏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七、援藏期满后,国家测绘局人事司会同西藏自治区测绘局对援藏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援藏人员使用的重要依据。
八、援藏人员结束援藏任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各单位要遵照培养和使用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使用。由于单位体制调整等原因致使单位不存在或无法安排合适岗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所担任职务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不低于进藏前的职务职级。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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